200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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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一項專門用于鼓勵、培育、支持和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政府專項基金。創新基金以技術創新項目為對象、以市場為導向,重點支持技術的第一次商品化過程,重點支持種子期項目和初創期企業。
科學技術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根據《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申請須知。
第一章 支持對象和支持方式
一、創新基金支持的對象
(一)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技術含量高,創新性較強,知識產權清晰,技術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2.必須是以生產、銷售、技術服務和盈利為目的,產品或服務有明確的市場需求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可以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有望形成新興產業;
3.創新基金本年度重點支持范圍是《200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若干重點項目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中所列的項目。
(二)創新基金支持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或服務業務,申請支持的項目必須在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內;
3.領導班子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并有持續創新的意識;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高技術服務業參見重點說明);
5.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5%。當年注冊的新辦企業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二、創新基金支持的重點范圍
1.相關高新技術領域中自主創新性強、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能夠在經濟結構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的項目,具有顯著節能降耗效果的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項目;
2.有較大的影響力和顯示度,地方基金(資金)重點支持的重大項目;
3.科研院所、行業研發機構、大學以及國際技術向科技型中小企業轉移的技術轉移項目;
4.采用現代管理經營理念和商業模式,運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術,為生產和市場發展提供專業化服務的高技術服務業項目(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不含);
5.初創期的科技型小企業、尤其是科技企業孵化器內企業的創新項目;
6.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引進吸收再創新的項目,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項目,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競爭力、以出口為導向的項目;
7.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補貼資金項目;
8.為吸引社會資金共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創業投資引導資金項目。
三、創新基金不支持的對象
(一)不支持的項目
1.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2.無自主創新的單純技術引進項目,低水平重復項目,一般加工工業項目和單純的基本建設項目;
3.知識產權不清晰或有權屬糾紛的項目;
4.已列入國家科技計劃并得到國家科技經費支持的、目前尚未驗收的項目;
5.實施周期過長或投資規模過大的項目;
6.對社會或自然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
7.《指南》中明確當年度不支持的項目。
(二)不支持的企業
1.外商獨資企業和中方擁有股權未超過50%的中外合資企業(留學人員創辦的企業除外);
2.已經上市的企業以及上市企業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業等。
四、創新基金支持的方式和類型
根據企業的不同特點和項目所處的不同階段,創新基金分別以無償資助、貸款貼息等不同類型的資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一)無償資助的一般項目
1.主要用于技術創新產品在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
2.企業注冊資本最低不得少于30萬元;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凈資產額不高于2000萬元;年銷售額不超過3000萬元;
3.創新基金資助金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4.申請的項目,目前尚未有銷售或僅有少量試銷售;
5.無償資助支持的項目執行期為兩年,項目計劃實現的技術、經濟指標應按滿兩年進行測算(執行期從項目申報之日起計);項目完成時要形成一定的生產能力,并且在項目完成時實現合理的銷售收入。創新基金不支持實施期不滿兩年的項目,也不支持項目完成時仍無法實現銷售的項目;
生物、醫藥類的藥品項目的執行期可以放寬至三年,藥品項目完成時可以沒有銷售收入等經濟指標,但必須有明確的、可以考核的目標,如:受理通知書、臨床批文、新藥證書等,詳見《指南》生物、醫藥領域相關要求;
6.有地方政府或部門的支持資金。對設立地方基金的地方支持金額不得低于35萬元;未設立地方基金的地方資助金額不得低于創新基金支持的金額;西部地區可以減半;
7.項目計劃新增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確定,投資結構合理。在項目計劃新增投資中,企業需有與申請地方資金、創新基金數額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一般情況下,企業申請資助數額不應大于企業的凈資產數額。
(二)貸款貼息的一般項目
1.主要用于支持產品具有一定的創新性,需要中試或擴大規模,形成批量生產,銀行已經給予貸款或意向給予貸款的項目;2007年度貸款貼息項目以2006年4月1日起至項目計劃完成時間內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為準;
2.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凈資產額不高于3000萬元;年銷售額不超過5000萬元;項目計劃新增投資額一般在3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執行期為二年以上、三年之內(執行期從項目申報之日起計);
3.貸款貼息的貼息總額可按貸款有效期內發生貸款(近期完成投資額加上計劃新增投資額中的貸款部分)的實際利息計算,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設立地方基金的地方支持金額不得低于35萬元;未設立地方基金的地方資助金額不得低于創新基金支持的金額;西部地區可以減半;
4.企業和項目得到擔保機構擔保所獲得的貸款,項目符合條件時,創新基金重點進行貼息支持。
(三)技術轉移項目
技術轉移項目是由企業與技術研究單位共同實施的項目。從模式上重點支持以企業為核心的技術轉移,即依賴企業原有技術水平,以企業為主,科研機構參與。這種模式有助于企業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從轉移內容上,以工藝技術轉移(改善生產流程提高生產效率)和產品技術轉移(提升產品的技術含量及功能)兩種方式為主;從轉移方式上,注重支持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需求為主體,企業和研究院所合作,共同促進科技成果的產業化的技術轉移方式;從支持方向上,優先支持以產業集群為基礎的,能夠為行業提供配套服務的技術轉移類項目。
技術轉移項目應符合一般項目的基本條件,支持方式采用無償資助方式,資助金額原則上不低于70萬元,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地方支持金額不低于45萬元。
(四)重大項目
重大項目應符合一般項目的基本條件,是有較高的創新程度和技術水平,市場前景好、經濟社會效益顯著,有較大的影響力和顯示度的項目;重大項目必須符合《指南》重點支持的方向和范圍;承擔重大項目的企業有高成長特性;創新基金采用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的方式,資助金額為100-200萬元;地方支持金額應達到或超過申請創新基金支持的金額。
(五)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
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是支持創業初期、有較高的創新程度和技術水平、市場前景好,但企業資金較少的小企業的技術創新項目。小企業注冊資金不超過300萬,注冊成立時間不超過18個月(申請2007年小企業創新項目的企業注冊時間為2005年10月1日以后),原則上應是在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服務機構內注冊經營,且沒有承擔過創新基金項目的企業。創新基金將選擇由具備有專業孵化功能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國家留學人員創業園、國家大學科技園、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包含軟件產業基地)等具備科技型中小企業專業撫育能力的機構為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服務機構進行推薦。創新基金以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立項項目,資助額度為每個項目40萬元,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服務機構應等額支持,西部地區可以減半。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服務機構的認定和項目的申請依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服務機構工作指引》執行。
(六)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機構補貼資金項目
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機構補助資金項目是通過政府補貼,對公共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的針對中小企業的公益性技術服務進行補助。 2006年已首次支持該類項目。2007年將在總結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提高,改變按服務機構屬性支持。為重點考核服務機構是否發生面向中小企業的技術服務行為,通過制定規劃,擇優選定一批公共技術服務機構,并在確認的有效期內對這些機構開展的符合規定的技術服務行為進行持續性補貼。重點支持中央和地方共建具有行業特色的公共技術服務機構,鼓勵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特色產業基地制定公共技術服務體系發展規劃;支持體現本地區的行業特色、發展領域的公共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七)創業投資引導資金項目
國務院在《國家中長期科技規劃剛要若干配套政策》中明確提出: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引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于種子期和起步期的創業企業。2007年擬啟動創業投資引導資金項目,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包括:階段性參股,即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參股方式向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再向符合支持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股權投資;跟進投資,即對創業投資企業選定的符合支持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由創業投資引導資金與創業投資企業共同進行股權投資;投資風險補貼,即對投資于符合支持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補助;投資保障,即對創業投資企業重點關注的、符合支持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先期予以資助,促進企業達到投資標準,使創業投資企業完成投資。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章 管理單位和服務機構
一、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在科學技術部和財政部指導下,負責創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1.研究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方向和工作指南,統一受理創新基金項目申請并進行審查;
2.研究提出有關創新基金項目的評審標準,提出參與創新基金管理的評估機構及其他中介機構的資格條件;
3.委托或者組織有關單位或者機構進行創新基金項目的評審、評估等工作;
4.負責編制創新基金的年度財務決算和工作計劃,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項目建議,具體負責創新基金的運作;
5.全面負責創新基金項目實施過程的綜合管理,負責創新基金項目的統計、監理、驗收和定期報告工作;
6.負責“創新基金網絡工作系統”的開發和維護。
二、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
(一)推薦單位是歸口管理轄區內的創新基金工作的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科技主管部門是推薦單位。
(二)項目組織單位是具體組織該轄區創新基金項目的申報、地方評審和立項等工作。推薦單位同時也可作為項目組織單位,其它省以下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主管機關具備下列條件的部門可作為項目組織單位:
1.經推薦單位同意并授權開展相關工作;
2.已建立不低于100萬元的地方基金,能將創新基金項目評審立項后在地方基金計劃中支持,并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3.掌握創新基金的法規與政策,熟悉創新基金業務管理有關知識;
4.具有相應的網絡工作條件和相應的項目管理能力;
5.擁有相應的專家資源,具有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的能力;
6.有相應的工作人員和管理經費;
7.能夠向相應的服務機構提供工作經費。
(三)職責和任務:
1.推薦單位應協助管理中心征集和推薦創新基金評審專家,協助完成專家的注冊工作;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地方專家庫,同時為轄區內的項目組織單位開放專家庫;國務院有關部門項目組織單位也要建立專家庫;專家庫內的專家應在創新基金評審工作中有效使用并對相關信息及時維護;
2.項目組織單位負責推薦服務機構,經推薦單位審核認定,報管理中心備案;
一個項目組織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推薦和管理一個或多個服務機構為其所轄地區提供相關服務;
3.項目組織單位對服務機構進行工作指導及日常工作管理,協助服務機構完成注冊工作,并給予必要的支持,提供相應工作經費;
推薦單位承擔對服務機構的監督與管理職責,對有違規違紀、不能勝任工作的服務機構應取消其資格,并報管理中心取消其備案;
4.負責對其所轄地區服務機構、專家和企業的培訓;
5.項目組織單位對轄區內申請創新基金的項目,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專家評審工作規范》組織專家進行地方評審,將列入地方創新基金支持并符合創新基金條件的項目通過推薦單位擇優推薦給管理中心,未列入地方基金支持的項目不得推薦;推薦的項目須以正式立項文件(包括立項項目清單和地方基金支持項目的金額)報送管理中心,立項文件由管理中心在創新基金網站上予以公布;
未設立地方基金的推薦單位,將符合創新基金條件的項目擇優推薦,負責落實相關推薦項目的地方資助資金并填寫推薦意見表;
6.項目組織單位對申請企業的注冊信息資料、申請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進行審核;并將推薦項目完整的書面申請材料、相關附件及企業注冊信息、合同草本、推薦意見、地方專家評審意見等裝訂成完整一冊郵寄到管理中心;
7.項目組織單位上報的項目,需經推薦單位同意。推薦單位應將轄區內匯總的推薦項目名單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8.推薦單位將轄區內所有推薦的創新基金項目電子申請資料經國家科學技術部門戶網站申報至管理中心(簡稱“一站式”申報);
9.推薦單位于每年年底向管理中心上報轄區內年度創新基金的申報、立項和執行情況,以及相關的統計數據;
10.負責所推薦項目立項后的合同審核工作;
11.承擔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相關事宜。
三、服務機構
服務機構是從事為企業申報創新基金項目服務的工作機構。服務機構由項目組織單位推薦,推薦單位審核認定和管理,管理中心備案。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服務機構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服務機構工作指引》執行。
(一)服務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有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的經驗、能力和良好信譽;
3.有相應的人員和由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提供的工作、管理經費;
4.熟悉國家的相關科技政策和創新基金的法規與政策;
5.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必須符合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的要求和范圍;
6.具有良好的幫助企業完成相關注冊、認定等工作的軟、硬件條件和環境;
7.自愿接受項目組織單位、推薦單位和管理中心的業務指導,并承擔其委托的相關事宜。
(二)職責和任務
1.輔導和幫助企業學習和使用“創新基金網絡工作系統”;
2.協助項目組織單位完成轄區內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和項目的征集、篩選、認證工作;
3.協助企業完成創新基金網絡工作系統的身份注冊及認證工作。主要包括:
(1)指導企業下載法律文書、依據系統提示填寫注冊信息表,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2)審查企業送交的營業執照、國稅登記證、地稅登記證、企業章程、驗資證明的復印件以及法律文書、注冊信息表等注冊材料是否齊全、真實、可靠;
(3)對申請注冊企業提交的材料及信息審驗合格后,在網絡工作系統平臺上對該企業進行初期激活;
4.為企業提供創新基金相關的政策咨詢、申報流程的咨詢、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若干重點項目指南》、企業申請條件、申報材料具體填報內容的咨詢服務;
5.輔導和幫助企業學習和使用“創新基金網絡工作系統”。包括:了解“創新基金網絡工作系統”中企業角色的相關要求和操作方法,指導企業了解創新基金網絡工作系統平臺,接受企業的咨詢,熟悉相關的功能模塊、指導企業進行相應的操作;依據以企業為核心的“學習型”申報流程,幫助企業在自主申報項目的過程中,清楚地了解各項指標含義、計算方法、寫作要點,指導企業獨立完成項目的申報;
6.完成企業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和認證工作,包括:申請企業是否符合要求;報送的申請資料、相關附件等是否齊全、真實有效;申報材料中的文字、填寫格式、有關內容是否清楚并符合有關規定;
7.公正、真實、準確地將完成審查認證的申報材料(包括申請資料、相關附件、企業注冊信息及合同草本等)報送項目組織單位;
8.受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委托,協助監理、驗收本機構內立項項目。完成項目組織單位、推薦單位和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項目申請
創新基金全面實行數字化管理系統,企業需通過登錄“創新基金網絡工作系統”進行網上申請。
一、申請時間
2007年度項目申請截止時間如下:
1.創新基金項目(一般項目、重大項目、技術轉移項目),申請截止時間為12月15日; 參加管理中心、地方聯合評審地區項目的申請截止時間為11月15日;
2.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申請截止時間為7月30日;
3.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機構補貼資金項目和創業投資引導資金項目按另行通知時間執行。
申請截止時間以推薦單位上傳電子申請資料日期為準。
二、申請程序
(一)注冊
企業可按下列程序進行注冊:
1.申請創新基金的企業,在創新基金網站上在線填寫企業注冊信息;
2.下載法律文書、注冊信息表,法人代表簽字,企業加蓋公章;
3.將企業注冊資料: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注冊承諾書、企業注冊信息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國稅登記證、地稅登記證、企業章程、驗資證明等的復印件一并送交企業選定的服務機構進行認證;
4.服務機構審驗合格后激活企業身份,企業完成注冊。如注冊信息有變化,服務機構需確認后重新激活;
5.注冊后沒有申請國家創新基金的企業注冊資料由項目組織單位每年年底一次性集中寄送管理中心備案。
(二)項目申請流程
1.完成注冊的企業,按注冊時提供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創新基金系統,選擇申報項目欄目進行操作;
2.按照系統的詳細提示,了解和明確操作要求,并提交相關的承諾書和聲明;
3.按照系統的詳細提示,填寫申請材料(創新基金申報系統提供了詳細的指標定義和解釋、填報說明和要求、以及部分相關學習知識,企業完全可以獨立完成填報過程;服務機構也可以通過在線方式進行具體的指導);
4.企業將填寫完成的內容發送服務機構,同時將相關附件的書面副本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企業加蓋公章后報送服務機構;
5.服務機構對企業申請資料進行審核認證,提出修改完善意見和建議;協助企業進行相關的修訂工作;
6.服務機構將完成審查認證的資料報送項目組織單位、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推薦單位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后,由項目組織單位進行地方基金評審立項后推薦或由推薦單位明確支持金額后推薦;
對已設立了地方創新基金的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要求對項目進行分檔推薦:
(1)檔次分為a檔、b檔、c檔,其中專家評審分數在85分(含85分)以上定為a檔;專家評審分數在75分(含75分)至85分定為b檔;專家評審分數在65分(含65分)至75分定為c檔,各檔次內的項目財務專家評審分數必須在60分以上;
(2)地方對立項項目支持的資金額度與檔次掛鉤:a檔不低于55萬元;b檔不低于45萬元;c檔不低于35萬元。對評分較高的項目可以降檔支持,但原則上只能降低一檔,不得低于35萬元。西部地區對項目的檔次劃分與其他地區一致,支持的資金額度可按上述規定減半;
7.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正式申報項目的電子申請資料和書面申請資料;
8.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負責將轄區內推薦的所有項目會同同級財政蓋章、備案(此項工作要求12月15日前完成)。
9.國務院有關部門項目組織單位在申報項目時,需把項目的有關材料在項目所在地的推薦單位備案,由推薦單位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三)項目申報材料
1.電子申請資料:在“創新基金網絡工作系統”中由推薦單位經科技部門戶網站“一站式”申報至管理中心;
2.書面申請資料包括:
(1)項目組織單位地方立項文件、分檔支持項目的清單(對再次申請項目加以標注);
(2)項目申請資料:包括申請資料(按電子申請資料打印的書面材料)、相關附件、企業注冊信息、合同草本和推薦意見表、地方專家評審表等,按以上順序匯總裝訂一套后寄至管理中心(書脊必須有項目名稱及推薦單位名稱),由管理中心最終激活企業身份。
相關附件包括:
①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2005年、2006年年度的會計報表和相應的審計報告(含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注冊會計師證書的復印件),2007年度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會計報表必須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報表附注等;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每頁需加蓋審計單位印章(或蓋騎縫章);
2007年注冊的新辦企業,報送企業本年度最近一個月的企業會計報表;
?、诳梢哉f明項目情況的證明文件(如技術報告、查新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
?、鄹咝录夹g企業認定證書(限高新技術企業提供);
?、車覍Yu、??丶疤厥庑袠I的產品,須附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批準證明;
⑤留學人員投資(含獨資和合資)創辦的企業,須提供留學就讀學校出具的學位(學歷)證書、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投資資金證明或股權證明、中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或省級以上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出具的有效證明等文件;
⑥能說明項目知識產權歸屬及授權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技術合同等)。企業與技術持有單位合作的項目簽定技術合同時,技術持有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質的單位;技術轉移項目在附件中必須提供已經簽定的技術轉移合同(2006年4月1日以后簽定有效),國際技術轉移項目需同時提供合同的中外文版本;
?、吲c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它參考材料 (如環保證明、獎勵證明、用戶定單、產品照片等);
?、嘣腥雵铱萍冀涃M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必須提供有關的立項批準文件和驗收結論(報告)。
申請企業請認真閱讀《指南》,并按相關領域的具體要求提供相關的附件或說明。
三、注意事項
1.各地推薦到管理中心的項目其地方基金支持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地方基金在管理中心備案的地方基金金額。
2.同一個企業在同一年度內,管理中心只接受一個項目的申請,并根據申請支持的項目所處的階段和企業的具體情況,明確選擇一種相應的支持方式。
3.已獲得創新基金支持的企業,必須在已立項項目驗收合格后,方可申請新項目;驗收基本合格的項目,承擔企業當年不得申請新項目;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承擔企業原則上三年內不得申請新項目。
4.對申請材料中所需的附件,要認真核對,在評審過程中不再要求企業補充材料。所缺部分,均視同為企業無法提供。
四、重點說明
(一)一般項目
1.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對上一年度已經申請但未能立項而確認為是比較好的項目可再次推薦,但需進行情況分析,說明項目最新進展情況和在本年度申請資料中所做重要修改(或補充)的內容,數量不得超過本年度總申請數的10%。2005年(含2005年以前)申請未獲創新基金支持項目需在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重新立項(或地方資助)后方可再次申請創新基金。
2.對2006年度地方創新基金已立項,但未申請創新基金的項目,以該項目組織單位、推薦單位2006年公告的立項文件及2006年資金到位證明為準,可以直接申請創新基金。2006年地方立項支持的資金作為項目新增投資,視同為2007年地方創新基金立項支持資金,地方立項項目的支持資金額度、推薦要求與2007年一致。
3.更換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的申請項目需在新的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重新立項(或地方資助)后方可再申請創新基金。
(二)技術轉移項目
1.技術轉移項目的企業應符合創新基金支持的基本條件,與研究機構沒有股權關系,管理人員也不受雇于研究機構;具有消化、吸收、應用成果的能力。研究機構屬于下列類型:
?、賴庋芯繖C構、大學、企業的研發中心;
?、趪鴥戎醒?、地方省級研發機構、大學;
?、壅J定的國家和省級研發中心(如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等);
?、苄袠I、產業基地所屬的、面向特定產業集群的技術研發機構。
2.本年度優先支持以產業集群為基礎的,能夠為行業提供關鍵技術與配套服務的技術轉移類項目。申報流程及相關要求同一般項目的申請;
3.項目由企業申請,申請材料中須提供研究機構的基本情況介紹、研究機構類型的有關證明、國際技術轉移應提供技術轉移方的相關資質、規范的技術轉移合同,并詳細論述技術轉移合同目標的合理性及可實現性。
4.創新基金資金主要用于:研究機構在技術成果向商業化轉移過程中的技術完善費;企業對技術轉移成果的消化吸收費;補充企業支付給研究機構的技術成果購置費及相關技術轉移咨詢費。
(三)高技術服務業項目
高技術服務業項目是通過資助服務中的技術創新活動,提升企業核心服務業務水平和企業的競爭能力,促進高技術服務業企業群體的快速成長。本年度重點支持為行業和產業發展提供的高技術服務。高技術服務業項目立項審查的重點是技術創新性和商業模式創新,同時考察企業的行業背景、管理水平和服務經歷。技術創新性表現在提供服務過程中采用的技術的先進程度、作用和效果等方面。商業模式創新表現在服務方式和手段的創新、管理的創新、行業的適用程度、贏利能力等方面。高技術服務業項目的具體要求如下:
1.在促進傳統產業升級、產業結構優化調整的進程中采用現代管理經營理念和商業模式,運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術,為生產和市場發展提供增值的、智力密集型的專業化服務類項目;
2.所提供的服務內容應是一般企業單獨完成成本高,須借助專業化技術服務手段來實現;
3.企業應具有較深的行業背景和技術優勢,有成功服務的經歷,有明確的企業(機構)客戶服務目標群體,服務收入應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4.企業應是技術、知識和智力密集型企業,企業中具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于60%,高級專業人員的比例不少于20%;
5.所提供的高技術服務應具有“應用性、集成性和系統性”的特點,有自主技術創新內容,能夠形成一定的產業規模;
6.本年度不支持科技成果與產品的交易和檢測、科技(管理)咨詢;服務對象為本企業(集團)成員或以會員費為主要贏利手段的服務等項目;
7.企業按照創新基金項目《指南》中高技術服務業的申報要求填寫申請材料,附件中須附技術服務合同。
第四章 評審和立項
一、項目評審和立項
(一)地方評審立項
1.設立地方基金的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要求由推薦單位建立地方專家庫,對所轄區內申請創新基金的項目,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專家評審工作規范》組織專家進行地方評審。將列入地方基金支持計劃并符合創新基金條件的項目擇優推薦至管理中心,地方專家的評審意見作為創新基金評審、立項的重要依據,地方專家的評審分數占有全部分數的一定比例,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對地方評審意見和結論負責。未列入地方基金計劃支持的項目不得推薦;
2.未設立地方基金的推薦單位,對申請創新基金的項目可不進行地方評審,但應按照創新基金的條件對項目擇優推薦,明確對推薦項目的地方資助金額,填寫推薦意見表;
3.申請重大項目必須是地方評審結果優秀,重點支持,且地方支持額度已達到或超過申請創新基金數額的項目;
4.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的評審工作由小企業創新項目服務機構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專家評審工作規范》組織專家進行,對符合創新基金條件的項目先期支持后,經項目組織單位、推薦單位推薦至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地方聯合評審
為了促進國家創新基金與地方創新基金評審工作的有機融合,實現專家優勢集成和資源共享,進一步優化創新基金項目評審方式,推動創新基金的評審工作下沉,在總結2006年度10個地區聯審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07年將繼續開展創新基金項目國家、地方聯合評審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聯審)。
2007年聯審試點單位將擴大至15家左右,聯審時間在7月分兩批進行。試點單位的選取原則是:建立了地方創新基金的地區;2006年度的地方評審工作做的比較規范;2006年度評審結果與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的評審結果吻合度較高;2006年申請的項目數量適中,立項率高于2006年度平均立項率;專家庫建設基礎比較好;有一定的地區代表性,并具有較高的積極性;參加了2006年聯審試點的10家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優先考慮。聯審的有關工作安排,以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的文件為準。
(三) 管理中心評審立項
管理中心對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推薦的各類創新基金項目按下列程序組織項目審查、評審和立項:
1.對企業和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提交的申請資質審查及推薦材料審查;
2.審查合格的項目,管理中心將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評審、評估規范》組織有關專家和機構對其進行立項評審、評估,重大項目須采取實地考察、答辯等立項審查方式;對于有條件的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將嘗試大賽選拔的方式。地方基金已支持的項目,其地方評審意見和結果,作為立項評審結果的組成部分;
3.根據評審、評估結果,擇優確定擬支持項目;
4.確定擬支持的項目,報科技部、財政部批準;
5.經科技部、財政部批準立項的創新基金項目,管理中心將在創新基金網站以及《科技日報》、《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等相關新聞媒體上分期發布公告;
6.立項項目公告發布之日起的兩周內為立項項目異議期,管理中心受理項目異議。項目異議受理電話:010-63923550,E-mail:tous@innofund.gov.cn ;
異議期內,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負責立項項目的實地審驗、地方政府支持資金的落實。
7.在異議期后由企業、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和管理中心簽訂項目合同;
8.為能準確反映創新基金、地方資金支持以及企業自籌資金的到位情況和使用情況,確保??顚S?,并有利于對其進行監督檢查,資助項目的承擔單位,須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第五章 合同簽訂和資金撥付
創新基金項目的合同簽訂工作依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立項合同簽訂和管理工作規范》進行,由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一、合同簽訂和管理
1.創新基金項目實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項的項目由管理中心與項目承擔企業、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簽訂合同。自創新基金項目公告之日起兩個月內,必須完成立項項目合同的簽訂工作,確定項目各項技術經濟指標、階段考核目標以及完成期限等條款,合同經管理中心核準蓋章后生效,寄回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同時由推薦單位將合同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對于有重大異議的項目,管理中心暫不簽訂合同,并對項目進行復議。合同各方,不得無故逾期完成合同簽訂工作。
2.合同所涉及項目的主要技術路線、經濟技術指標、資金籌措計劃和項目的完成時間等內容全部都是申請材料中的內容,并已經通過專家審查,原則上不能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修改。
3.為了維護立項項目合同的嚴肅性,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名稱、總體目標及實施階段目標、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期限等)原則上不能修改。
4.項目承擔企業因客觀原因需對合同主要內容調整變更時,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經管理中心批準后執行。不得在項目驗收時補充辦理。企業申請合同變更,在管理中心未做出正式答復前仍按原合同執行。
二、資金撥付
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創新基金項目資金在合同簽訂后分兩次撥付。
1.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項目立項后首次撥款70%,項目驗收后根據驗收結果撥付其余資金(第二次撥款);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立項后首次撥款30萬元,項目驗收后根據驗收結果撥付其余資金;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項目立項后按有效付息單據核定的應貼息數額撥款80%,項目驗收后根據驗收結果撥付其余資金。
2.管理中心根據每年立項項目情況分批編制項目首次撥款計劃,報財政部審批。首次撥款依據每一批項目的合同簽訂要求及實際合同簽訂情況上報首次撥款文件,無故逾期完成簽訂合同的,原則上不再辦理撥款。
3.管理中心按照項目驗收要求編制第二次撥款計劃,報財政部審核。原則上每年上半年編制一次驗收項目第二次撥款計劃。一個年度的項目在實施兩年后應完成驗收,生物、醫藥類項目、貸款貼息項目在實施三年后應全部驗收結束(如2004年度立項的項目應在2006年完成驗收,2007年上半年根據驗收結論編制第二次撥款計劃;其余2004年度的項目則在2008年上半年全部進行驗收,并根據驗收結論編制第二次撥款計劃。即在2008年上半年把2004年度所有立項項目驗收完畢并完成第二次撥款。)。無故逾期完成驗收工作的,原則上不再辦理第二次撥款。
4.財政部對管理中心報送的立項項目首次撥款計劃和二次撥款計劃審核后,將創新基金項目資金指標下達到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推薦單位應協助國務院有關部門落實項目的資金撥付工作。
第六章 監理和驗收
創新基金項目的監理、驗收工作依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規范》進行,由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一、監理
1.推薦單位負責本地區創新基金項目的日常監理和驗收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創新基金的運作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并參與項目的驗收工作。創新基金項目的推薦單位(組織單位)原則上為基金項目的地方監督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地方監理單位);根據項目推薦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轄區內基金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2.企業在與管理中心、推薦單位簽訂合同后,就成為基金項目的承擔企業。項目承擔企業應接受管理中心及其地方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填報創新基金項目《監理信息調查表》年報、半年報,并對所提供的監理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3.項目承擔企業連續兩次未按照規定填報《監理信息調查表》(年報、半年報)的,管理中心將依據有關規定做出相應的處理。
二、驗收
1.創新基金項目驗收工作由推薦單位負責,委托地方監理單位組織驗收;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管理中心組織驗收。管理中心依據驗收材料,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并做出驗收結論性意見。驗收結論意見分為:驗收合格、驗收基本合格、驗收不合格。管理中心將項目驗收結果匯總后報科學技術部、財政部。
2.項目驗收工作,原則上應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內完成。未經許可,沒有按期驗收的項目,管理中心將依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
3.項目的驗收是依據立項項目合同考核項目的完成情況,項目承擔企業有義務向管理中心提供項目完成情況的佐證材料,并配合核查。
第七章 查詢和投訴
一、查詢
創新基金管理工作的有關文件、信息和資料等可從創新基金網站上瀏覽查詢,同時也可向服務機構、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和管理中心咨詢。
企業提交申請后,可通過按注冊時提供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創新基金系統,查詢申請項目的狀態信息;管理中心原則上不負責項目申請后的查詢。
立項審查未通過的項目,管理中心將在創新基金系統上發出《不立項通知書》。
二、投訴
管理中心接收涉及創新基金項目推薦、申報、評審、實施和驗收等各個環節的投訴和舉報,并根據《科技部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投訴和舉報暫行辦法》進行調查和處理,對觸犯國家法律或違反黨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