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五金制品廠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案例分析
瀏覽次數: 342 發布時間:2017-06-30 15:16:05 發布人:editor
案例經過:
2006年3月25日,市衛生監督所接到長安鎮公共衛生監督小組報告,稱長安醫院收治了一名疑似三氯乙烯中毒的病人。26日,市所派出衛生監督員,會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長安鎮公共衛生監督小組有關人員到該廠進行調查取證。
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
1、 該廠工人在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均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該廠未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存在有職業危害因素;
3、該廠未能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資料;
4、訂立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
5、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上操作的員工未佩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作業場所設置的通風排毒設施效果不佳。
根據以上違法事實,該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五)款、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三)、(四)款、第六十五第(四)款的有關規定,經合議,并報所領導同意和市衛生局領導批準,對該廠實施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2、罰款人民幣肆萬伍仟元整。
案例分析
1、本案調查取證及時、迅速,市所接報后,立即組織衛生監督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根據現場檢查情況,監督員制作了《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同時,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監測,采樣,及時提供報告。
2、根據調查結果,該廠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五)款、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造成了職業病危害事故。以上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3、本案定性準確,應用程序正確,引用法律條款合理,處理恰當。根據該廠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經合議,做到分別裁量、合并處罰,并報所領導同意和市衛生局領導批準。
4、本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適用一般程序,歷經了受理、立案、調查取證、合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程序,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權利,也使處罰更加公正,完全符合法定程序